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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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21 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