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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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 108年12月11日)
第 23 條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