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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4 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