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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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不受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