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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6 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受災地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行駛道路前往受災地區,或直接行駛於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