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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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 三 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 99年12月08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推廣地質教育、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之認識,得獎勵機關(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為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