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申請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一、四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上一年度下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十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當年度上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
二、維護前、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該設施於維護中或施作中之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維護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維護目的及效益。
二、維護內容:
(一)申請項目之維護原因。
(二)日期。
(三)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