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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30日)
第 4 條
本辦法次年度之適用地區,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底前公告。

前項適用地區,其實際補助之對象、項目、範圍及金額,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