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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30日)
第 6 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加油站,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補助:
一、申請加油站設(購)置費用補助,申請補助之加油站與最近既存加油站間之單程行車距離十公里以上。
二、申請加油站擴增、汰換、維護、用人成本、運輸費用補助,以申請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平均密度未超過臺灣本島既存加油站平均密度五分之一或申請補助之既存加油站與最近既存加油站間之單程行車距離十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