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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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二 章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12年01月30日)
第 8 條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以未設(購)置該設施之鄉(鎮、市、區)為優先。
同一石油設施座落於同一設置地點,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