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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二 章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12年01月30日)
第 9 條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八十萬元。
二、離島地區:新臺幣八百三十萬元。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