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運輸費用補助 ( 112年01月30日)
第 22 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站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運輸里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運輸里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23 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申請者實際陸運費用與同一縣(市)相同品級油品平均運輸費用之差額後,審核補助金額。

第 24 條
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油品儲運業務經營概況。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
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船舶噸位、海上運輸油槽型式、海上運輸油槽數量、運輸方式、數量及航程數。
四、最近供應來源之航程距離資料。
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六、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七、為辦理海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25 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以與油品運輸有關者為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海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所生之必要費用後,審核補助金額。

第 26 條
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經營狀況。
二、運輸作業概況:
(一)運輸流程及方式。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及載具。
(三)運輸容器規格。
(四)估計運輸數量。
三、運輸距離資料:
(一)海運運輸:臺灣本島港口至離島地區港口之起迄點及距離。
(二)陸運運輸:
四、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最近一年海運、陸運運輸費用之單據及申請年度預估之海運、陸運運輸費用。
五、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六、為辦理海運、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七、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八、當地近三個月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資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27 條
前條運輸費用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下列事項後,審核補助金額:
一、海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二、陸運運輸實際發生費用:
(一)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二)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三、運輸市場行情。
四、歷年運輸補助費用。
五、交通部訂定之運輸費率。
六、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第 28 條
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費用補助,因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依運輸及營運計畫書載明之方式運輸時,應於改變運輸方式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運輸方式、運輸費用及成本分析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

第 29 條
申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各項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申請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前一個月補助款,超過每月應申請期限九十日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前一個月運輸數量憑證。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