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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四 章 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 ( 112年01月30日)
第 30 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依每戶實際居住人口數,以每桶二十公斤為計算基準,補助每戶桶裝瓦斯年平均使用量如下:
一、一人:四桶。
二、二人:八桶。
三、三人:十一桶。
四、四人:十三桶。
五、五人:十五桶。
六、六人:十六桶。
七、七人:十七桶。
八、八人:十八桶。
九、九人以上:十九桶。

第 31 條
前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方式為:〔(平均補助里程×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差價補助係數。前項參數說明如下:
一、平均補助里程:桶裝瓦斯由分裝場運載至受補助村(里)之額外運載距離,並依區間計算平均補助里程。
二、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
三、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車輛購置成本÷車輛折舊年限÷瓦斯行年估銷量。
四、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車輛購置成本×百分之五÷瓦斯行年估銷量。
五、差價補助係數:採人口密度及額外運載距離計算各村(里)額外運載成本總分,並以統計方法評估額外運載成本總分差異程度,各村(里)差價補助係數分別為一、零點五及零。
六、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九五無鉛汽油油價÷油耗值×二)÷瓦斯運載量。
七、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月均薪資÷月均工時÷車行均速×二)÷瓦斯運載量。

每桶補助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第 32 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之特殊村(里),每桶補助費用,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一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及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依當地桶裝瓦斯運載情形,另行定之;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二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平均補助里程,應參酌前一年度因天災或事變致須行駛替代道路之月份占全年之比例,另行定之。

特殊村(里)之認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原因、期間及地點等資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33 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檢具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者除應備妥前項文件外,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受託者之身分證供查驗。

申請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一項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提出申請。

申請第一項補助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可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br />

第 34 條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戶政單位提供之最新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篩選後造冊,並得由村(里)辦公處協助核對申請者身分。

未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而有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實者,於申辦時應另檢具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列入冊。

前項所稱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係指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且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第一項補助名冊及第二項增列入冊情形,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為認定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