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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