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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