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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五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48 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