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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五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50 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