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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五 章 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56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