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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 106年06月15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3 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div class="text-pre">┌────┬─────────────────────────┐<br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br />│ ├───────────┬─────────────┤<br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br />├────┼───────────┼─────────────┤<br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br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br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br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br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br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br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br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br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br />│ │ │ 年以上。 │<br />├────┼───────────┼─────────────┤<br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br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br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br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br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br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br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br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br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br />│ │ │ 年以上。 │<br />├────┼───────────┼─────────────┤<br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br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br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br />│ ├───────────┤ │<br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br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br />│ ├───────────┼─────────────┤<br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br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br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br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br />│ │驗及格。 │ │<br />│ ├───────────┤ │<br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br />│ │科及格。 │ │<br />├────┼───────────┼─────────────┤<br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br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br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br />│ ├───────────┤ │<br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br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br />│ ├───────────┼─────────────┤<br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br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br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br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br />│ │驗及格。 │ │<br />│ ├───────────┤ │<br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br />│ │科及格。 │ │<br />│ ├───────────┼─────────────┤<br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br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br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br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br />│ │驗及格。 │ │<br />├────┼───────────┼─────────────┤<br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br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br />│ │科系畢業。 │ │<br />│ ├───────────┤ │<br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br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br />│ ├───────────┼─────────────┤<br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br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br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br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br />│ │驗及格。 │ │<br />│ ├───────────┤ │<br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br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br />│ │科及格。 │ │<br />│ ├───────────┼─────────────┤<br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br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br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br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br />│ │驗及格。 │ │<br />└────┴───────────┴─────────────┘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 4 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 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 6 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