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5-5 條
電動機及電動機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設備,且每一電源得使用個別隔離設備。使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電動機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且電動機操作器之隔離設備能在啟斷位置閉鎖者,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