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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5 條
隔離設備(SM)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操作器應有可啟閉且裝設於操作器可視及處之隔離設備。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機器由數具可協調之操作器群組驅動者,其操作器得使用單一隔離設備,並應設於操作器可視及處,且隔離設備及操作器應裝設於機器可視及處。
(二)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其裝設位置會增加對人員或財產危害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得不裝設於可視及處。
二、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可視及處。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操作器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之機械可視及處者,得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四、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且依第一款裝設之操作器隔離設備,其啟斷位置能個別閉鎖者,電動機得免裝隔離設備。但隔離設備之開關或斷路器處應裝設加鎖裝置,並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一)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為不可行或裝設後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性者。
(二)裝設於工廠之隔離設備,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監督者。
五、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用戶之接戶開關得兼作隔離設備。

第 155-1 條
隔離設備應有明顯之「啟斷」或「閉合」位置標示。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且設計使其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

隔離設備設計應使其無法自動閉合,並得與操作器裝於同一封閉箱體內。

第 155-2 條
隔離設備之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
二、模殼式斷路器。
三、模殼式開關。
四、瞬時跳脫斷路器為組合電動機操作器之一部分。
五、自我保護之組合型操作器。
六、標示有「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得作為下列情況之隔離設備:
(一)電動機分路短路保護裝置與電動機間之隔離設備。
(二)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依表一五九規定選定之額定熔線作為個別電動機電路之保護額定,該熔線應視為後衛保護,其手動操作器電源側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額定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伏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隔離設備應為下列之一: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二倍之一般用開關。
二、交流電路中,僅適用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不大於此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之交流一般用手捺開關。
三、經設計者確認為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且標示「適用於電動機隔離」者。

額定超過二馬力至一○○馬力之自耦變壓器型電動機操作器,其個別隔離設備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得使用一般用開關:
一、電動機驅動發電機裝有過載保護者。
二、操作器可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具有無電壓釋放及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之過載保護者。
三、電動機分路具有個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其額定或標置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者。

額定超過四○馬力之直流固定式電動機或超過一○○馬力之交流固定式電動機,標示「有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用開關或隔離開關者,得作為其隔離設備。

附插頭可撓軟線之電動機,其附接插頭及插座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者,得作為隔離設備。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十五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
二、額定在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

一般用開關得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第 155-3 條
電動機電路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電路開關,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至少為電動機銘牌電流之一‧一五倍。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類負載同時使用之組合負載,且使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安培及馬力額定,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依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選定,加上其他類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符合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以上。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經設計者確認非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其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之六倍。

第 155-4 條
每一電動機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自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

第 155-5 條
電動機及電動機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設備,且每一電源得使用個別隔離設備。使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電動機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且電動機操作器之隔離設備能在啟斷位置閉鎖者,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