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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27 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0 區、1 區及 2 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