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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44 條
0 區、1 區及 2 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及下列規定:
一、搭接: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設備接地導線之型式:使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者,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導線型式設備搭接跳接線。但在2區中,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二款規定各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