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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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二 節 高壓受電裝置
( 110年03月17日)
第 409 條
高壓接戶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架空接戶線之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二、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八千伏級者為一四平方公厘,一五千伏級者為三○平方公厘,二五千伏級者為三八平方公厘。
三、高壓接戶線之架空長度以三○公尺為限,且不可使用連接接戶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