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二 節 高壓受電裝置 ( 110年03月17日)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級,如左表所示。
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應按厚導線管、電纜拖架、電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處所,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有足夠之強度,以便電路發生短路時,能確保導線間之充分距離。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電氣工作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
高壓接戶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架空接戶線之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二、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八千伏級者為一四平方公厘,一五千伏級者為三○平方公厘,二五千伏級者為三八平方公厘。
三、高壓接戶線之架空長度以三○公尺為限,且不可使用連接接戶線。
在非電氣工作人員可能接近帶電部分之處所,應有「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語。
分段設備及主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一種適合於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
二、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但斷路器如屬抽出型(Draw-out Type) 者,則無需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能開閉負載電流的空氣負載開關能明顯看到開閉位置者,可視為分段設備。
四、裝於屋內之開關設備以採用氣斷負載開關、真空斷路器等不燃性絕緣物之開關為宜,但油斷路器裝於金屬保護箱內,且其周圍不存有可燃物者,或週圍為堅牢圍牆,當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不致於造成災害者,則油斷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制。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如不超過三路而各裝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一、一種能自動跳脫之斷路器,且符合左列條件者:
(一)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二)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三)油斷路器之裝置處所,如鄰近易燃建築物或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四)斷路器應具有左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五)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流。
(六)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七)在線路或機器短路狀態下投入斷路器,其投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八)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九)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二、一種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之滿載電流之非自動油開關或負載啟斷開關(Load interrupting Switch)而配置適當之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適當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置。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變壓器而符合左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絲鏈開關封裝熔絲或隔離開關裝熔絲。
(一)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二五安。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載開關者。如超過六路則變壓器二次側應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五、熔絲可分為左列各種:
(一)電力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驅弧型熔絲鏈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高壓電路除其應具有之載流量不得低於可能發生之最大負載電流外,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按左列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器,其標置原則如左:
一、保護器為斷路器者,其標置之最大始動電流值不得超過所保護電路導線載流量之六倍。保護器為熔絲者,其最大額定電流值不得超過該電路導線載流量之三倍。
二、保護器之動作特性應具有良好之保護協調,其可能發生之短路電流,不得因導線之溫升而傷及導線之絕緣。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