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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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二 節 高壓受電裝置
( 110年03月17日)
第 414 條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