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2 條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一、一種能自動跳脫之斷路器,且符合左列條件者:
(一)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二)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三)油斷路器之裝置處所,如鄰近易燃建築物或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四)斷路器應具有左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五)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流。
(六)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七)在線路或機器短路狀態下投入斷路器,其投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八)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九)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二、一種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之滿載電流之非自動油開關或負載啟斷開關(Load interrupting Switch)而配置適當之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適當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置。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變壓器而符合左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絲鏈開關封裝熔絲或隔離開關裝熔絲。
(一)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二五安。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載開關者。如超過六路則變壓器二次側應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五、熔絲可分為左列各種:
(一)電力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驅弧型熔絲鏈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