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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113 條
架設於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電纜間之垂直間隔,應符合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