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年10月24日)
第 122 條
支持通訊電纜之吊線間,其間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但經相關設置單位及支持物所有權人協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