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一 節 裝設及維護
( 106年10月24日)
第 214 條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