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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一 節 裝設及維護 ( 106年10月24日)
第 213 條
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第 214 條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 215 條
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