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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 章 地下管路系統 第 四 節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 106年10月24日)
第 229 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
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
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