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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 章 地下管路系統 第 四 節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 106年10月24日)
第 233 條
人孔、配電室及洞道,若其開口與公共使用之封閉空間有相通者,應與大氣間有足夠通風。於裝有變壓器、開關及電壓調整器等設備之配電室,其通風系統須定期巡檢,必要時予以清潔。但水面下或其他實務上不可行之封閉空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