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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第 二 節 裝設 ( 106年10月24日)
第 248 條
地下構造物中電纜之敷設規定如下:
一、供電電纜於搬運、裝設及運轉期間,其彎曲度應予控制,以免電纜受損。
二、施加於供電電纜之拖曳張力及側面壓力應予限制,以免電纜受損。
三、於導線管內拖曳供電電纜前,應先清除管內異物,以免電纜受損。
四、電纜潤滑劑不得損害電纜或管路系統。
五、電纜於傾斜或垂直敷設時,應考量抑制其可能之向下潛動。
六、供電電纜不得與通訊電纜裝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七、所有有關之公用事業達成協議者,通訊電纜得與供電電纜裝設於同一導線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