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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291 條
若不同電位組件間,其間隔縮減至小於其電壓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規定之間隔時,應裝設適當之隔板或全絕緣終端接頭,以符合所需之等效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