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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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第 一 節 通則 ( 106年10月24日)
第 288 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第十一章第四節規定。
第 289 條
出地供電電纜引上之終端接頭非位於配電室、亭置式設備或類似封閉體內時,應設計使其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之間隔。
第 290 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應抑制濕氣滲入而有害電纜之可能。
第 291 條
若不同電位組件間,其間隔縮減至小於其電壓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規定之間隔時,應裝設適當之隔板或全絕緣終端接頭,以符合所需之等效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