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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0年06月22日)
第 27 條
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