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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0年06月22日)
第 31 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