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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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0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名冊變更。
三、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