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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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0年06月22日)
第 36 條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