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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民間能力鑑定採認 ( 107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追蹤。
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三、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相關程序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四、鑑定考試作業有不公平之情事,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五、藉由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