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升遷 ( 112年11月07日)
第 18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
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

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