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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升遷 ( 112年11月07日)
第 17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職務升遷,應經升遷考核,並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

第 18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
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

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第 19 條
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第 20 條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

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年終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內部甄審,調升約僱人員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