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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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出勤
( 112年11月07日)
第 33 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