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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出勤 ( 112年11月07日)
第 32 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第 33 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第 34 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第 35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