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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出勤 ( 112年11月07日)
第 34 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