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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二 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111年09月01日)
第 46 條
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