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二 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111年09月01日)
第 47 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條件、程序、保證金、價金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