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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港埠經營 ( 104年08月13日)
第 21 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

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