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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港埠經營 ( 104年08月13日)
第 24 條
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
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

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